营改增跨期业务该怎么处理。营改增跨期业务指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已经签订合同,但其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延伸到试点实施之后;或者未签订合同,但其实际提供的服务从试点实施之前延伸到试点实施之后的业务。处于特殊时期的业务处理办法也会有特殊的处理办法。那么问题来了,营改增跨期业务该怎么处理?下面,顺鑫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营改增跨期业务该怎么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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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了营改增后委托代征相关问题。理解本条规定,还应注意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
【试点办法条款】第五十一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解读】本条是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增值税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
一、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即: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另外,由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管理较为复杂,涉及系统改造、房产核价以及与其他单位衔接等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二、关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以上是泉州顺鑫财务对“营改增跨期业务该怎么处理”的解说,如果有任何对以上有疑惑的,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187599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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