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注意哪些变化?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纳税人来讲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认定规定有哪些变化,应注意哪些风险,下面让顺鑫小编整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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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实施前的销售额超过标准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举例:某建筑企业于2016年1月成立,截至2016年4月30日,累计销售建筑服务营业额为500万元,根据公式,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500÷(1+3%)=485.44(万元),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暂不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二、应税销售额标准均按差额征收前的金额计算。
2016年23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因此,无论是试点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与差额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均按照差额征收前的金额确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016年23号公告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试点实施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试点实施前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需重新认定。
2016年23号公告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比如,营改增前某贸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一般纳税人6%税率计征增值税,即使其金额未达到销售服务500万元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
五、未达到标准也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
2016年23号公告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比如,某建筑企业,试点实施前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标准,但接受服务方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该建筑企业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项目计算。
2016年23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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