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营改增全面推开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越来越发挥着它的主要作用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耍开了小聪明,开发票也爱玩“虚”的,这可不是那么好玩哦!行为认定,还要处罚,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倍小心哦!
打击虚开虚抵涉税违法行为,查处虚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为营改增保驾护航,是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要记着,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切实防范涉税风险,是征纳双方的迫切需要。
1、“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是总的原则。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惩处的对象。
2、税务行政处罚方式:
1. 没收违法所得。
2.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的第一档处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规定,第二档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并处罚款。
3、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负同样的法律责任。长期以来有一种误解,认为非法代开发票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究其实质来说,代开和虚开都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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