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并确定后才进行税务筹划
古语虽有云:“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可是这句话并不适合税务筹划领域,我国现阶段的18个税种,每一个税种对每一项纳税义务的发生都规定了特定的条件,如果一旦满足就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履行纳税义务,常常遇到个人股东在股权交易将要结束时打来电话,只可惜已经回天乏术。
二:缺少公司各相关部门支持
税务筹划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公司多相关部门的参与配合。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为例,需要企业在研发费用、核心知识产权、高新收入、科研人员比例等方面达标,各项指标的合格有赖于各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需要财务、人力资源、科研、等相关部门在申请高新资格前1-3年,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
三:对税法、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准确
公司的一个经营活动是不是纳税以及应纳税额多少是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决定的,实务中,企业纳税申报出现税会差别,也是基于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因而,法规是税收的根本属性,会计是计量的工具。
四:没有充分考虑到非税成本
税务筹划中,常常需要根据税务筹划计划方案调节交易的模式、构架,进行一系列的商业安排,商业安排会引发一系列的非税成本,比如:成立新的公司、筹措一笔过桥资金等都需要相应的时间周期和人财物的投入,如果没有统筹规划好这些关键因素,也非常容易造成税务筹划的不成功。
五:对潜在税务风险缺乏专业了解
在实际中,没有任何法律风险的税务筹划计划方案几乎是不存在的,可以说,税务法规风险控制伴随着税务筹划的整个过程。因而,需要对税务风险有充分的了解,比如,借助“转让定价”进行的“税务筹划”通常面临纳税调整和税收利息的风险,而借助伪造材料等手段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则有可能触犯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所以,税务筹划有“雷区”,公司需慎重。
六:税务筹划缺少“合理商业目的”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对于“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可以发起一般反避税调查,最常见的形式包括:
(1)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2)滥用税收优惠;
(3)滥用税收协定;
(4)利用避税港避税;
2015年2月1日实施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对跨境反避税给予全面的规范,因而,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中,需要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证据材料。
七:税务筹划后企业税负率过低
可以说零瑕疵的税务筹划计划方案是不存在的,许多税务筹划计划方案有赖于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计划方案初期进行的都很顺利,可是最终造成 企业的税负率过低,而且无法提供合理的理由,这种情形下,就很容易被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盯上”,继而诱发税务检查和稽查,借助“放大镜”式税务稽查,企业税务筹划的瑕疵难以保证不被税务机关发现,“秋后算账”也是有可能的。
八:缺乏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人士及团队
事实上上述全部的因素都可以归结到“人”的因素,没有具备税务筹划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人士或团队,难以确保税务筹划不会出问题。在美国,许多大公司通常聘请具备风险税务筹划经验的税务律师进行税务筹划,尽管收费昂贵,可是依旧受到多数企业的欢迎。
九:与有关政府部门缺少沟通
鉴于中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许多事项适用税收政策并不是十分的清晰,这就需要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和政府部门确认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适用,可是,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咨询有关事项前,应当对税务筹划的目标有明确认识,获取对税务筹划计划方案至关重要的信息,并非全盘告知自己的商业计划与安排,尤其《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预约裁定制度”,企业征求税务机关“预约裁定”前,更应当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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