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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新建账后的税务问题
发表于 2016-11-28 浏览:
文章导读:导读:其实上,建账并不难,核心就是重新确认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得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高管机构的确认和授权。通过试算平衡,就完成了建账。这样的建账,实际上与之前的...

  导读:其实上,建账并不难,核心就是重新确认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得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高管机构的确认和授权。通过试算平衡,就完成了建账。这样的建账,实际上与之前的账务处理一刀两断,它适用的情况也是之前没有账,或者之前的账务处理非常混乱,无法理清。那么,建账后会如何影响税务呢?正确认清这一点,其实是就是正确把握会计核算与纳税之间的关系。

  一、发票与资产成本问题

  公司之前账务处理混乱、甚至没有账,这种情况下,往往也存在着发票的缺失。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依法取得发票,或者发票在保管过程中丢失,同时,凭证册中(如果有凭证册的话)存在着大量的白条、收据。

  因为以白条、收据代替发票入账,是一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所以这些凭证本身也是存在被罚款风险的。往者不可谏,新旧账务必须划断。

  对于建账后的资产,应该对其发票或合法票据进行一个清理,尤其是金额大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建造合同成本、重点存货等。要摸清缺票情况。

  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发票,或者能够从开票方取得复印件时,应该尽量取得。

  如果无法取得发票或其它合法凭证,则更加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资产采购价格真实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支付证据、价格单、物流单据等。

  如果什么资料也没有,或者资料内容不齐全,就通过公司高层,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购置过程做一个说明,以此作为资产成本确认的依据,注意此说明应该由当事部门签字、公司领导签字认可。会计使用这样的文件入账,可以规避自身的职业风险。

  对于发票及以上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专门保存,并建立起索引,以便查验。

  这样,就基本上建立起了重要资产的历史成本。其中有的有发票,有的没有发票,但不论有发票还是没有发票,对于会计来讲,其金额都具有严格的依据。不要以为除了发票外,合同、内部文件没有效力,实际上这些合同、内部文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会计依据这些依据来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可以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如果年度中间重新建账的话,则因为前期会计核算不健全,所以全年都应该是核定征收。

  以建筑企业为例,有些公司账务混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今年5.1营改增后为了应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得不重新建账。理论上讲,完善的会计处理是从5月之后开始的,所以2016年全年依然可以继续核定征收。

  那么,2017年开始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健全,所以企业所得税也必须要查账征收。

  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应该各自适用各自的标准。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通过重新建账,使得会计核算达到了健全的标准,就达到了增值税的要求,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

  但就算会计核算健全,企业所得税上,依然可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因为企业所得税有“期间”的概念,以前的资产成本可能影响以后的纳税金额。所以,以前年度的资产成本、折旧等如果难以清晰核算时,依据《税收征税法》53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企业所得税如何适用核定征收呢?是否需要税务人员同意呢?万一税务机关不准核定征收呢?

  三、税会差异

  话分两头说,有的公司可能希望核定征,但税务不准;有的企业可能希望查账征收,但税务不准。实际上,这个准与不准都取决于企业能否提供相关的计税资料。

  企业如果希望继续核定征收,则可以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他们同意,就如愿以偿了;如果他们不同意呢?

  就该怎么核算就怎么核算。因为重新建账后,会计核算的确是健全的。于是就剩下一下问题:那些没有发票的资产,那些没有延续性的折旧摊销处理,要不要进行纳税调整?

  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己的胆量。

  从企业所得税本身的规则来讲,不可能仅仅因为没有发票而被要求调增,调增的要求必然是:计税成本不真实、计税成本不合理等,关于这一点,我以后还会专门对企业所得税规则进行强调。

  但是,许多税务人员都把发票视为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这会导致税务与企业的争议,当会计害怕由此导致税务稽查,或者害怕最终无法维护权益时,往往会选择自行对无票的资产进行调增。

  由于支出是否有发票,不可能通过报表系统暴露,所以,这样的争议一般只存在于查账的环节。

  如果会计没有进行纳税调增的话,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可能对上述资产计税成本提出质疑。质疑的理由除了没有发票之外,还会直接怀疑其金额,因为仅通过相关合同、付款信息、内部人员说明文件等资料,可能无法保障成本的准确性。

  四、遇到检查人员的质疑,会计在应对时要注意以下几个角度:

  1、如果检查人员质疑没有发票

  要强调资产的真实性、成本的准确性、核算的正确性。这一点在实务中出现的可能性很大,具体可参看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章。

  2、如果检查人员质疑资产本身不真实

  这个应该提供资产真实存在的证据。

  如果入账的资产虽然有,但却被外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未被公司自己使用,即当初清产核资时没有最终解决产权问题。此时,税务虽然不能否定真实性,但可以做以下两点认定:一是视同向外单位提供租赁服务,从而可以要求补税、滞纳金、罚款;二是以该资产未投入使用,与公司取得收入无关,从而不准扣除折旧,也可能导致补税、滞纳金、罚款。但前者还会有增值税的补税、滞纳金和罚款。

  3、如果检查人员质疑资产计税成本不确定

  因为没有发票,或者因为相关合同、支付凭证无法有力证明金额,或者计税成本与税务认为的公允价值差异过大,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这是《征管法》赋予的权力。相当于,税务检查时,进行了核定征收。

  此时,会计应该提供自己对金额的判定证据,但最终核定的权力还是在税务人员。

  当税务人员核定后要求调增补税时,要明白这并非公司偷税行为,也非公司少申报行为,而是税务人员行使核定权导致导致的补税,不应该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4、如果检查人员成功证明,在建账时企业故意多计资产成本。

  注意和前一点的区别。前一点是检查人员自己也无法证明资产的成本,而这一点是检查人员可以证明资产成本,并且企业的成本高于真实的成本。这样,甚至可能认定公司偷税。

  所以,确认计税成本时,尤其对于没有发票的资产,基本原则是真实和谨慎。其中税务的谨慎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在方向正好是反的,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成本,应该“从低”进行估计。

  五、其它税

  印花税。如果建账后新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金额高于原来纳税时的金额,则应补申报印花税。

  房产税。如果新确认的原值高于以前计税原值,则应按新确认的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低于以前计税原值,则一般不应变动。除非相关资料能够确实证明原来的计税原值核算错误。

  增值税。除了非常特殊的行业外,增值税基本不受以前账务的影响,因为它的销项与进项都是在当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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