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发表于 2016-11-16 浏览:
文章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小编也发给大家了,大家可以去好好学习一下哦。小编特意做了个简易版的提醒大家代开发票的变化。请严格按照公告执行,该提供原件的务必要提供哦,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盖公章) 2份

  (2)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其他纳税人(公司、事业单位等)申请代开发票(含专票、普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盖公章) 2份

  (2)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原件查验、复印件窗口留存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原件查验、复印件窗口留存

  另外:代开专票启用新申报表,旧申报表暂停使用

  获取途径:一是直接网上下载: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官网——资料下载——下载中心——表单证书——发票类——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二是可以拿U盘从丰泽国税的导税台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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