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多家劳务公司被查!为啥劳务公司频频出事?劳务公司、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请自查是否在这些方面埋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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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多家劳务公司被查!
一、刚刚,湛江市一家劳务公司被查了!
一直以来劳务公司都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但从以上稽查通知要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难看出,劳务公司一旦被查,真真是一查一个准。
二、天津市多家劳务公司被查!
除此之外,天津市多家劳务公司被查!这些劳务公司全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也没有发生实际的经营业务,但却对外开具了巨额的发票。
劳务公司频频出事?那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方及接受方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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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方及接受方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费用,是目前较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方与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1、增值税方面
2、企业所得税方面
3、账务处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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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每个公司基本上都会有临时工、实习生以及试用期的员工、劳务派遣用工,企业需不需要为他们缴纳社保呢?很多人都存在误区!我们来一一解答。
01临时工(兼职)
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应区分以下3种情况:
情形1:签订了劳动合同,定期支付劳动报酬。
这种情况形成了雇佣关系,应该缴纳社保。
情形2: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构成了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也形成了雇佣关系,应该缴纳社保。如何判断实质上构成了劳动关系,应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确定。
情形3:签订劳务合同,属于服务关系。
这种情况,不缴纳社保。
02实习生
实习期:主要是指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实习,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校生实习不用为其缴纳社保。
政策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03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员工试用期也要交社保。
另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内缴纳社保。
04劳动派遣
通常劳务派遣工人的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
异地派遣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按照当地规定缴纳社保;
在用工单位有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没有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用工单位应该为派遣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一点企业千万不要忽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工一旦出现伤亡,用工单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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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工
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工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这关系到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可能影响个税的代扣代缴。
一、临时工(兼职)
重点还是在于区分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以工资表税前扣除,可以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福利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签订劳务合同的,则需要以对方开具的劳务发票税前扣除,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二、实习生
实习生报酬,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不需要开具劳务费的发票用来税前扣除一直是有争议的。
财税〔2016〕36号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要求税务局代开发票,实务中存在执行的难度。那企业到底能不能以工资单来税前扣除?建议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试用期
试用期的员工工资以工资表等单据税前扣除,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四、劳动派遣
劳动派遣应该区分两种情形:
情形1: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根据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情形2: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福利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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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有何区别?
有些人对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傻傻分不清,下面小编给大家准备了一张导图以便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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