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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入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
发表于 2021-01-29 浏览:
文章导读:问题描述 我公司主营仓储服务及短途运输配送业务,从其他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厢式货车,税法规定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按4年计提折旧,对方公司按照8年计提折旧,...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主营仓储服务及短途运输配送业务,从其他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厢式货车,税法规定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按4年计提折旧,对方公司按照8年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是否合理?我公司折旧年限是否按照对方公司剩余折旧年限继续折旧?

  专家回复

  税法规定的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是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因此,各个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对方公司按8年计提折旧是可以的。购入旧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在可以确定对方企业已使用年限的情况下,需准备如下的证明资料:获取购入旧固定资产企业的原始入账发票复印件以及企业账面记录等作为确定折旧年限的依据。对于无法确定已使用年限的情况,按下面的方法确定折旧年限: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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