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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再出新政!国家正式宣布,企业不裁员将返
发表于 2019-04-03 浏览:
文章导读:近日,国务院发布最新消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近日,国务院发布最新消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社保新政来了!

  不裁员可返还一半失业保险费

  1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一篇名为《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公告,一个对于企业的优惠政策来了!具体是什么,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原文重点如下(节选):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七)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

  这个消息可谓是不小,具体怎么实施,我们还是看看人社和其他部门怎么操作。

  当然关于社保的相关话题,最近小编也说的不少了,而下面这些社保知识,你一定要清楚!

  社保“黑名单”来了!

  这些证明不需要提供了!

  近日,人社部就《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大幅减少证明事项,解决难点痛点,制定“黑名单”制度,未来社保或将迎一系列新变化。

  一、这些证明将不再提供

  人社部表示,全面清理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证明事项,把绝大部分现在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证明事项,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提供,并改为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

  征求意见稿第26条提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社保转移接续将更简便

  为解决社保转移接续繁琐,费时费力,征求意见稿优化了相关办事流程,社保转移接续将更加简便。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

  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6大行为将列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其中,以下6种行为将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对个人来言,虚假参保、骗保、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不给员工缴纳保险,且拒不整改。

  一旦被纳入“黑名单”,将受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一系列的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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