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退股的三种情形:
一、公司长期不分红。指公司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而这5年连续赢利,符合公司法第167条规定的分红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其中“主要财产”可从三个角度来认定,一是看转让的财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二是看转让财产对公司业务的重要性,三是看公司章程是否规定转让财产需要2/3表决权通过。
三、公司延长生命。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使公司存续。
只要公司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对相应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就可以要求退股。不过,股份公司退股的情形不同,详见公司法第1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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