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来啦,关于办税有哪些新的变化呢?贴心小编已经为你整理好了,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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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开增值税发票资料将简化
好消息!11月15日起,到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不需再提供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啦。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不属于本次减少资料的范围,相关要求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违规开具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将向社会公示
11月1日起,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名单将向社会公示。
违法开具发票具体包括:
(一)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二)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对于被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适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
(二)加强日常风险管理,从严核实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四)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从严管理措施。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中发现机动车企业存在违规开票行为的,应责令其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化妆品消费税调整后征管事项
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降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明确了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
《公告》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明确了消费税抵扣时间
《公告》规定,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此举有利于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的含税化妆品得到充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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