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来了,某税务在备课时候,总结一年来各位老师交流的问题,特意整理一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册,全部实务问题,下面。顺鑫小编就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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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也就是说,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但依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相关成本,在当期或者分期扣除。
2.正常销售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应纳税额,这部分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直接在应缴税费科目中核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例1】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共收取530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530元÷(1+6%)=600元,则销项税额=500元×6%=30元,其中500元计入“营业收入”科目,另销项税额30元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例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共收取103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元÷(1+3%)=100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元×3%=3元,其中100元计入“营业收入”科目,另增值税应纳税额3元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3.由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这部分税额属于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资产原值、成本或费用,可以按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3】对外捐赠货物,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某家具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20元,产品成本1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602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其中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数额是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即500╳120╳17%=10200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上述捐赠支出60200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4.购进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这部分进项税额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本原因也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部分进项税额抵扣时,核算上不计入资产、成本和费用账面值,也就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4】一般纳税人销售人员住宿服务支出1060元,取得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并按规定认证申报抵扣60元,进行账务核算处理时,1000元计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另抵扣进项税额60元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5.购进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未抵扣的增值税,也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本原因也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部分税额未进项抵扣,核算上计入资产、成本和费用账面值,就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未抵扣的增值税实务中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争议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5】一般纳税人发生会议费支出,其中含2120元餐饮费支出(其中税率6%),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管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20元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计入会议费支出中,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一种情况是按规定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实务中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抵扣凭证、超期没有认证等企业自身原因,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只是规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管何种原因没有抵扣的增值税,核算上计入资产、成本和费用账面值,就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6】一般纳税人发生办公用品支出5850元(其中税额85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该项办公用品支出账面值为5850元,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7】一般纳税人发生购买固定资产117000元(其中税额17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身原因超过180天未认证,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值为117000元,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例8】一般纳税人发生房租费支出5550元(其中税额55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但是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没有抵扣进项税额,该项房租费支出账面值为5850元,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随同销售成本的结转得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7.企业发生的增值税非正常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转出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操作中,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8.以增值税额为基础附加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也就是说以增值税额为基础附加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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